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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客人必须提供护照首页高清的扫描件或照片(照片要求垂直拍摄不偏斜,不反光、没阴影、页面信息完整)。 2、请确保护照有效日期距离出发日有6个月以上;护照visa页有4页以上空白。3、18岁以下报名者,请在出发时携带出生证原件提供关检。
特别告示: 尊敬的旅客,近日我社收到通知,现在发现部分内地居民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申领柬埔寨、老挝、亚努阿图、马达加斯加等国签证。根据维亚纳领事关系公约,任何 非外交和领事机构或个人均无权直接签发签证,我国政府对外驻华外交和领事机构授权中方机构和个人签发的签证不予认可。如果您已办妥上述国家签证并希望持用 中国护照出境,请在出境前务必核清签证的签发途径,以免影响您的行程。从即日起,对不能证明所持签证是由上述国家驻华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的,边检机关将阻 止出境。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客人不能成行,损失由客人自行承担。 此外,内地居民如有持外国签证进入港澳地区,但未前往签证国家的记录,可能导致再次申请签证时被目的地国家/地区使领馆拒签,或出/入境时被我国边检机关 (含港澳)、外国/地区边检机关禁止出/入境。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客人不能成行,损失由客人自行承担。
补充协议书一:
报名补充协议
甲方(旅行社): _
乙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及满足不同旅行社的需求,旅行社在不影响正常旅程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旅行社提供自费景点(娱乐)项目供旅游者自行选择参加与否。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需是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客的行程安排”,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旅行社应旅游者(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自费旅游项目,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自费旅游项目简述及安排 安排
景点项目及价格(已包括项目的费用、旅行社的代订服务费、领队导游及司机的加班服务费),客人如预定自费项目含餐,则原行程中的中餐或晚餐的费用已经含在费用中,不再另外退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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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肚皮舞晚餐-USD75.00 /人 NORMAL DINNER CRUISE WITH BELLY 船票费+自助餐费+肚皮舞表演(此价格已减去当晚晚餐后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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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萨金字塔声光秀-USD70.00/人 SOUND AND LIGHT SHOW 门票费+原文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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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玻璃船-USD80.00/人 Glass boat 2小时游览+果汁供应 红海特色活动之一。红海海域有大片美丽的珊瑚群,您将乘坐底舱由放大玻璃做成的船,并通过这层玻璃观赏海下美丽的珊瑚群。船员会撒出鱼食,不时会聚积很多的鱼儿游来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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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潜水艇- USD100.00/人 Submarine 1小时游览+果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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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出海-USD80.00/人 Sea trip 5小时游览+果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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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包船出海- Depend on number of pax Sea trip rent whole boat 5小时游览+果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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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冲沙-USD80.00/人 车费+导服费 乘越野四驱车进入沙漠地带,穿梭于起伏不定的沙丘,安排前往贝都因人部落参观,品尝当地特色烤大饼,骑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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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加达半日游-USD70.00/人 Hurghaga half day city tour 红加达最大清真寺+大马扎+Merina港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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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方可签署: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者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2.本协议约定的上述自费旅游项目若未达到约定最低参加人数的,双方同意以上自费旅游项目协议条款不生效且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3.上述自费旅游项目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有权解除,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签署本协议前,旅行社已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旅游者应根据身体条件谨慎选择,旅游者在本协议签字确认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
5.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参加自费旅游项目费用缴纳方式为:□ 在旅行途中发生的其费用直接交带团导游;□ 如在团队出发前即协商确认的则相关费用交组团社。
6.旅游者参加非旅行社安排且是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导致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为旅行社,乙方为旅游者本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游者签名)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日期: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书二:
旅游购物安排补充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
乙方(旅游者):
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需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本旅行社应旅游者(乙方)要求并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旅游购物场所,具体约定如下:
一、 购物场所简述及安排
购物场所名称 |
产品介绍 |
停留时间 |
备注 |
城市 |
商店名称 |
主要商品 |
时间 |
开罗 |
GOLDEN EAGLE |
香精 |
约1小时 |
GOLDEN EAGLE |
纸莎草画 |
约1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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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克索 |
水晶店 |
水晶 |
约1小时 |
二、 相关约定
1、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方可;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2、 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均需确认是在不影响团队正常行程安排或不影响同团其他旅游者(即需妥善安排不前往购物场所的旅游者)的前提下方可。
3、 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甲方承诺该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4、 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5、 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6、 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为旅行社,乙方为旅游者本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游者签名)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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