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国旅
【长乐公主号游轮 】海南西沙群岛四天尊享团
行程特色
西沙群岛是我国南海诸岛四大群岛之一,险属海南省。位于海南岛东南方。西沙群岛分布在5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上,共有岛礁40多个,主要集中在两群:较东的是宣德群岛,较西的是永乐群岛。在南湖四大群岛中西沙群岛露出海面的陆地多,计有22个岛屿,7个沙洲,陆地总面积约10平方公里。 西沙群岛地处热带中部,属热带季风气候,炎热湿润,但无酷暑,年平均气温26.5度,年降雨量1505毫米。西沙群岛是我国的著名渔场之一! 这里,有中国最美的海域! 这里,一半是海水一半是鱼, 这里,是世界海洋的处女地, 这里,圆您的童年梦想, 这里,来过之后,终生再难忘却。
详细行程
  • 第1天
  • 去程自理
  • 酒店:“长乐公主号”
    餐食:含晚餐
三亚—“长乐公主号” 开始尊享之旅14:30-16:00 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码头集合16:00-16:30 发放登船卡、登船,开航 16:30-17:40 参观及介绍“长乐公主号”,【逃生演习】 讲解安全须知,救生衣穿着演示 18:00-19:30 晚餐 &【船长晚宴】20:00-21:00 【图解西沙】主题宣讲会21:00-23:00 阳光甲板风情演出、嘉年华小酒吧&欢乐KTV
  • 第2天
  • “长乐公主号” —西沙(鸭公岛、银屿岛,仅鸭公岛可以下水游泳)
  • 酒店:“长乐公主号”
    餐食:含早餐 含午餐 含晚餐
05:30-07:00 观海上日出、海上摄影06:30-07:30 早餐09:00-12:00 原生态登岛体验—【银屿岛】爱国主义活动(升国旗唱国歌、宣誓、集体照留念)岛屿观光、游泳、群龙戏珠、寻宝奇兵,环保卫士活动12:00-13:30 午餐14:30-18:30 【游客自由活动时光】A、游客可以自由选择再次登陆【银屿岛】活动b、游客可以报名参加自费项目:潜水(深潜、浮潜),蓝洞探秘,海钓(垂钓、拖钓),婚纱摄影,其他岛屿参观。15:00-16:00 【阳光甲板互动欢乐时光】击鼓传花、我爱记歌词、心有灵犀、有奖竞猜 15:00-17:30 【西沙影院】-永兴岛餐厅。怀旧西沙海战片。18:00-22:00 西沙夜钓、西沙渔家乐(收费)18:30-20:00 晚餐20:30-23:00 阳光甲板风情演出
  • 第3天
  • “长乐公主号” —西沙(全富岛、鸭公岛,仅鸭公岛可以下水游泳)
  • 酒店:“长乐公主号”
    餐食:含早餐 含午餐 含晚餐
05:30-07:00 观海上日出、海上摄影06:30-07:30 早餐08:00-10:00 原生态登岛体验—【全富岛】 沙滩排球、百米家书、环保卫士活动10:30-12: 00 原生态登岛体验—【鸭公岛】 半潜观光船、岛屿观光、参观渔民村、环保卫士活动12:00-12:30 返回“北部湾之星”轮12:00-13:30 午餐14:30-18:30 【游客自由活动时光】A、游客可以自由选择再次登陆【全富岛】【鸭公岛】 b、游客可以报名参加自费项目:潜水(深潜、浮潜),蓝洞探秘,海钓(垂钓、拖钓),婚纱摄影,其他岛屿参观。15:00-17:00 【听听海的故事】阳光甲板阳光浴,享受着咖啡,酒水和轻音乐15:00-17:30 【西沙影院】-永兴岛餐厅。航海&海洋欧美大片17:40-19:00 晚餐19:00-20:30 【西沙中国梦分享晚会】(环保卫士评选、西沙分享环节、神秘环节)20:30-23:00 阳光甲板风情演出、嘉年华小酒吧&欢乐KTV【西沙中国梦分享晚会】(环保卫士评选、西沙分享环节、神秘环节)
  • 第4天
  • “长乐公主号”
  • 餐食:含早餐
07:00-08:00 早餐09:00- “长乐公主号”轮—三亚凤凰岛港。预计09:00抵达三亚。直奔西沙--原味之旅到此精彩结束。
费用说明

费用包含:

1、远航西沙船费及来往小岛间小快艇费用。 2、西沙通行费用; 3、管家服务费用,半潜观光船费 4、5正3早,全程自助餐。

费用不含:

1、费用未含:(1)旅途中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2)团队旅游意外保险和航空保险(建议游客出团前自愿购买)。(3)其他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单间差、节假日旺季升幅、机场内候机和转机的餐食、不可抗力因素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4)往返海南大交通费用。
温馨提示
西沙旅游告知书 一、西沙旅游注意事项: 1、西沙天气炎热,请自备防暑降温药品,携带好夏季防晒霜、太阳伞、太阳帽、泳衣、拖鞋等夏季必需品。 2、西沙邮轮上楼梯较多,餐厅、浴室等光滑地面,行走时请注意脚下,避免摔倒。 3、酒店退房时间为中午的12:00,晚班机的客人可把行李寄存在酒店后自由活动或自补房差开钟点房休息。 4、行程中所含餐为酒店、邮轮提供的,包含在团费中,不用不退。 5、为了保护西沙海洋资源,在西沙旅游过程中,游客应当自觉保护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不得采摘珊瑚、捡拾贝壳及在岛屿向岛民购买珊瑚及砗磲原石,如有发现,后果由游客承担。 6、垃圾须装入垃圾袋中,以便统一处理。 7、因西沙旅游特殊性,存在天气多变等不可抗力或邮轮故障、检修等因素导致航次临时取消,需乘飞机等大交通至约定地点的旅游者,应在出发前6日内进行机票等交通的票务预订,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二、船上注意事项: 1、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 2、游客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乘船。 3、禁止游客携带任何酒水登船。 3、船上的设备都与保证安全有关,不得乱动,以免影响正常航行。 4、游客在船上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要按顺序坐好,手扶船沿内侧,不得随意交换位置,不要在船上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要全聚集在船的一侧,以防船身倾斜,发生事故。 5、客舱、走廊、餐厅和外甲板等严禁吸烟,有吸烟的游客请到吸烟区。 6、船在行驶过程中,不要将手伸出船沿之外,颠簸时,双眼平视前方。 7、船未停稳时,游客不要在船上站立,不要照相,也不要挤到一边,带有小孩的游客,要随时照顾好小孩的安全。 8、游客在船上要爱护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要乱扔垃圾,尤其不要讲垃圾丢入海中; 9、轮船在夜间航行时,甲板四周是没有灯光的,因此在您出入客房或在甲板散步的时候,要注意脚下的高低,不要把身体探出栏杆外面,以免发生意外。 10、淡水对于海上旅行的游客来说十分宝贵,船上储备的淡水有限,请大家尽量节约用水,请不要在船上洗大件衣物,洗漱完毕请及时关好阀门。 11、乘船过程中一定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协同工作人员工作。如果发生险情,不要慌乱,一切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以保证大家的安全。 12、游客在没有专业人员陪护的情况下,禁止私自携带呼吸管下水游泳,以防呛水受伤的情况发生。 三、保险须知: 我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椰香公主号邮轮期间(登船之日0:00点起至下船之日24:00止)最高保额60万元/人的旅游意外险。仍建议游客要求组团社代买或自行购买全程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 四、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提示: 1、旅游期间请不要私自下海游泳,游泳时请注意人身安全,不要从事危险活动,私自潜水等,因此出现的安全问题旅行社及导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海岛周边的浅滩或珊瑚礁中规定的安全区域内游泳、浮潜时,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要做好准备活动以防抽筋,戴上棉质手套,防止碰到珊瑚礁被划伤手脚。在观看珊瑚礁中成群结队的各色珊瑚鱼时,千万别触摸珊瑚鱼,易被划破皮肤。水中感觉不适时应尽快上岸、上艇或上船,并适当控制水上活动时间,请勿到危险区域游泳或者做其他能造成危险的行为。 3、参加船钓活动者座位固定后应系好安全带,非必要勿随意走动。垂钓时,若身体不适,应立即放下钓具入舱休息。如晕船呕吐时应进入客舱休息,如果来不及,应扶紧船舷,其身旁钓友最好抓住其腰带,预防其失足落海。 4、注意用餐卫生,西沙旅游过程中,不食用非椰香公主号提供的食品(如鸭公岛上的海鲜,咸鱼等),由于旅游者擅自食用非船方提供的食品而造成的自身身体不适及病患事故,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后果及损失。 5、游客出现急症请及时主动通知我社,我社将协助游客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相应的医疗费用由客人承担。 6、旅游大巴车行使中请系好安全带,并不要随意在车内走动,以防不确定危险,车辆在颠簸路段过程中不要离开座位或饮食,以免发生呛水或卡咽危险。 7、请您妥善保管好行李物品和手机、手表、相机、摄像器材等贵重物品,以免丢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8、请保持手机号码与预留在旅行社的一致,并注意将手机随身携带保持畅通以备紧急联系。旅游途中因特殊情况无法联系团队的或遇紧急情况的,应立即报警并寻求当地警察机关的帮助。 五、限制行程因素约定 西沙邮轮旅游不同于陆地观光旅游,由于受天气、海象、海事及军事管制、外交事件等诸多不可抗力因素或邮轮故障、邮轮检修等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临时取消航次的影响,使原定航期存在不确定性,这是邮轮旅游的特性之一,旅游者应有所了解并在遇到原定航期变更时与旅行社约定如下条款: 1、因上述因素导致旅行社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有权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旅行社应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2、在旅游者与旅行社已签订西沙旅游合同,旅游者已经支付全额旅游费用后因上述不可抗力因素或邮轮故障等原因造成旅游者无法按期启程前往海南时,可采用以下两种变更方式: ① 延续合同,即旅游者可选择搭乘变更航期后最近一个航次继续完成西沙之旅,增加的机票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② 终止合同,如旅行社尚无开始业务操作,则应全额退还旅游者缴纳的费用。如已开始操作并已产生实际费用且是无法退还时,则应在扣除已产生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旅行社应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3、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因素或邮轮故障、邮轮检修等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临时取消航次原因,旅行社可解除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全额退还西沙旅游费或经旅游者同意调换海南当地等价旅游或重新签订顺延下一航次的旅游合同,但对于旅游者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旅游车费、房费等),旅行社不予退还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邮轮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旅游者乘邮轮到达西沙海域后,无法登岛参观,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对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行社与客人双方协商承担,如果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6、在行程中,如海面风力达6级(含)以上,或浪高达1.5米等不可抗力因素,将取消游客登岛及海上一切活动,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在行程中,如有游客突发疾病且危及生命的,出于人道主义及救人为本,运营方有更改航线或延时回航或延时启航的决定权及解释权,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承担承担。 本人已详细阅读此协议内容及说明,同意并遵守约定。(请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后,在划线处抄写本句声明。) 旅游者签名: 日期:20 年 月 日
签证须知

 

2015西沙邮轮旅游专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全陪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3、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4、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5、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收到旅游者全额旅游费用后,方安排西沙邮轮旅游床位;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陪同人员;

4、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5、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6、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

1、甲方在报名参团时,必须符合参团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体健康,无特殊病史,无违法记录。

2)年龄1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以下人士不能报名参加:

1)非中国大陆公民:持港、澳、台、华侨和外籍护照人士。

2)患有以下疾病包括: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严重鼻窦炎、严重贫血、眩晕症等及孕妇、过度肥胖者和特殊饮食者、传染性等疾病者。

3)违法乱纪:在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者、违纪被拘留者、曾有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者, 参加过煽动、传播反动思想的邪教组织者。

3、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

1、确保自己符合参团条件,如实填写《西沙旅游申请表》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如果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陪同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西沙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当保护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不得采摘珊瑚、捡取贝壳等,不得购买岛上珊瑚、贝壳制品;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因船上服务等引起投诉问题的,甲方应及时与船方沟通协调,旅行社有义务协助甲方索赔,但客人自动放弃对船方索赔的,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责任。

9、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有权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由于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旅游者到达海南后,无法乘船前往西沙旅游,旅行社应退还西沙旅游费或经客人同意调换海南当地等价旅游,但对于已经实际产生的旅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旅游车费、预订房费等),旅行社不予退还。

4、由于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旅游者到达西沙海域后,无法登岛参观,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扣除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平均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合理分担。

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

1、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小于100人时)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由于西沙群岛旅游的特殊性,旅游者应在30日前书面通知旅行社,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费用(若机票产生损失,应当由旅行者自行承担);旅行社应在3-7日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旅行费用。双方均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提前解除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自动解除合同,不退还旅游费用;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足额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客人不提出退还旅游费用,可与旅行社重新签订顺延下一航次的旅游合同,进行下一航次旅游的登记排序。

2、非因不可抗力,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15日以内(含第15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于西沙旅游的特殊性,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表格中旅游费不包含机票或者火车大交通费用):

出发前157天要求退票

旅游费25%+机票(火车票)损失

出发前7天以内要求退票

旅游费50%+机票(火车票)损失

出发当天、缺席者、无书面通知取消

旅游费100%+机票(火车票)损失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协议条款

 第十七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20150110  ,结束时间 20150113   ,共                夜。

第十八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人;人数:              人;

合计: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九条   旅行社在收到全额旅行费用后方给旅游者预留床位号,实际床位号以最终书面确认为准。

第二十条  个人旅游意外险:               (请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打钩无效)购买,金额   元,保额    元。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旅行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沙旅游申请表》

2、《西沙旅游行程》

3、《西沙旅游告知书》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旅游须知
(一)报名须知 一、本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西沙旅游申请表、游客健康声明,提前预约报名。 二、报名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法公民。 2、1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性格开朗、具有爱国主义情操、有集体精神、互助精神、可以服从领队统一安排。 三、谢绝参加人群 1、非中国大陆公民:持港、澳、台、华侨和外籍护照人士谢绝参加。 2、曾有特殊病史: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严重鼻窦炎、严重贫血、眩晕症、癫痫病、哮喘病、狂躁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谢绝参加。 3、醉酒者、重度晕船者、孕妇谢绝参加。 4、公安机关在案、在刑、在逃、取保候审人员,曾有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者, 参加过传播反动思想的邪教组织者谢绝参加。 四、不建议参加人群 由于船上条件有限,过度肥胖者、行动不便者、特殊饮食者和习惯嚼槟榔者,不建议参加前往。 五、本人亲自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如有虚假捏造,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西沙群岛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爱护西沙环境,保护国家领土完整,是每位旅游者应该遵守的原则。 七、西沙旅游条件相对比较艰苦,主要收获原始风光,踏上中国最美后花园,宣示国家主权。岛上气温相对较高,请随身携带防晒用品及用具,请注意补水,避免中暑情况发生。 八、安全第一,切忌个人英雄主义,要量力而为,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私自下海游泳,不得单独行动,听从领队安排,违者后果自负。 九、西沙旅游涉及天气、军事、外交等各种因素,加之每航次船位有限,所以不向客人承诺出发航次及出发时间,以我们提前确认为准。所有预订客人将编号排序,如果本航次无法安排将顺延到下一航次(以编号顺序为参考标准)。 (二)行李物品携带须知 1、建议出行装备:太阳帽、太阳镜、防晒衣、外套、沙滩鞋(谢绝拖鞋)、运动鞋、便于行动衣着、游泳衣、个人药品、相机、电池、充电宝(以备不时之需)、及洗漱用品(为了环保建议自备)。 2、登船时,每人限带一件行李(豪华商务舱、特等舱除外),重量不超过30千克,体积不超过0.3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其他大件行李由旅行社统一组织寄存,(贵重物品需要随身携带),返航下船后统一归还。 3、船上限量携带物品 气体打火机不超过5个,指甲油、去污剂、染发剂不超过20毫升,酒精、香水不超过100毫升,家用杀虫剂、空气清新剂不超过300毫升。 4、船上禁带携带物品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淫秽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各种臭味、腥味物品,灵柩、尸骨、骨灰及活动物等严禁上船。 (三)退票须知 规定一:时间划分(旅游者要求退票) 出发前45—14天要求退票,旅游费25%+机票损失自行承担 出发前13—8天要求退票,旅游费50%+机票损失自行承担 出发前7天或以下要求退票,旅游费100%,机票损失自行承担 缺席者、无书面通知取消,旅游费100%,机票损失自行承担 规定二:责任划分(旅游者要求退票) 革命残疾军人要求退票 (未到海南之前)旅游费100%退款,机票损失自行承担; 游客因突发性疾病要求退票 (未到海南之前)需提供医疗单位证明,旅游费100%退款,机票损失自行承担;病人家属要求退票,按规定一办理。机票损失自行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客人无法成行。 (到达海南之后)需提供航空公司证明,旅游费100%退款; 机票损失自行承担。(需扣除游客在海南产生的实际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西沙旅游改期或取消行程 (到达海南之后)游客可选择退回100%旅游费或选择申请改期或调换海南当地旅游,机票损失自行承担。(需扣除游客在海南产生的实际费用。) (四)免责须知(旅行社无法成行)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西沙旅游行程内容临时减少;旅行社、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退款;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西沙旅游未能登岛;旅行社、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退款;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西沙旅游延期归航;旅行社、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退款也不加收费用; 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应按有关机构(如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所订立之条例处理或交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协助,但无须对该类事故负责。 (五)安全须知 1、请着装便于行动,勿穿高跟鞋,拖鞋,避免船舶摇晃中摔倒受伤。 2、登船时,请出示身份证,经过安检有序登船。
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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